2024-11-05
2024年10月30日,我处公证员付琳应申请执行人刘某的申请,对高新法院对被执行人李某某位于天府新区华阳街道某房屋进行执行的过程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
该案系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高新法院”)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之间系民间借贷纠纷,公证员付琳、司辅部高新法院中心主任韦晶跟随高新法院执行法官、法官助理、法警以及申请人代理律师一同前往被执行房屋展开证据保全工作。
法官敲门后,一名男子打开房门,经法官确认该男子就是本案被执行人李某某。在保全过程中,公证员付琳在仔细观察全屋现状后发现,该被执行人家中尚有小孩在读书,也有老人一同居住,如果强制腾退该房屋,对小孩及老人的生活将带来极大的不便,且本案执行标的较小,拍卖房屋后的价款远超于执行标的,为了最大程度争取到被执行人的配合,以更为人性化的方式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公证员付琳协助执行法官再次尝试与被执行人沟通,并为被执行人算了“一笔账”,让被执行人清晰明了的感受到迟延履行义务的代价与抗拒执行的法律后果。
在将被执行人带回法院的途中,公证人员依然在围绕着社会诚信建设和人情世故的角度与被执行人谈心,通过耐心劝导,原本有拒执行为的李某某逐渐转变了态度。回到高新法院调解室,在公证人员、法院工作人员的协助下,被执行人李某某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后,申请人免除了李某某的迟延履行金,并自愿承担公证费等其他费用,最终被执行人李某某主动履行了义务,该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公证机构参与法院执行工作,是公证参与法院司法辅助事务的一个环节,是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基础上建立的一种新的法律工作机制。在执行过程中引入公证,既能有效保证执行过程的客观真实、公开透明,提升执行现场工作的专业化水平,又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提升法院的执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