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公证处“盖个章”?公证不是这么简单的事

公证处在接待业务咨询时经常听到当事人说要到公证处“盖个章”、“敲个章”,认为申请办理公证就是这样一件简单的事。事实上,公证可不是这么简单的事情,下面这个继承公证事项的办理过程,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到公证员是怎么工作的。
  妻子继承丈夫名下股票 公证员发现材料有蹊跷
  当事人李老太拿着丈夫王某的股票凭证向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承办公证员在审查材料及询问过程中发现事有蹊跷:在李老太提供的申请表中显示,李老太(1956年出生)和丈夫王某(1943出年),相差十几岁,二人婚后仅生育一个独生儿子;由王某生前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表中,也显示王某和李老太仅生育一个儿子。而在李老太提供的户口薄中除记载有李老太和丈夫王某及儿子以外,却还记载着一个外孙女的信息,可在王先生单位和李老太的材料中却都没有关于女儿的信息记载。在继承过程中,若不对此疑点进行核实,就会有可能遗漏继承人。
  公证员奔波核实
  揭开隐藏谜底
  为了保证公证质量,实现公证的公正,《公证法》赋予了公证机构核实权。核实权是指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查确认的权利。
  带着对李老太提交的户口薄记载“外孙女”的疑惑,公证员依法对股票市值及被继承人王某生前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了核实。承办公证员先走访了王某生前工作的单位,主要核实王某和李老太是否仅生育一个儿子,是否有收养或过继他人子女(或私生子女)及其婚姻家庭状况。单位负责人见公证人员亲自核实证明材料,积极配合查阅王某的人事档案,因王某调来该单位不久便死亡了,证明是根据其妻子李老太口述出具的,公证人员从单位负责人口中了解到王某“好像”还有一个女儿。
  虽然王某单位承认了开具证明中存在的问题,但对于王某是否有其他子女仅提供了有限的线索,还是不能确定事实的真实性。公证员又到李老太的工作单位对李老太的家庭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到王某与李老太结婚为丧偶再婚,“听说”王某与前任妻子生育有一个女儿,但在李老太存放在单位的档案记录上,并没有这个女儿的信息记录。
  基于存在的疑点,公证员要求李老太补充材料。李老太提交了一份某村委会出具的关于王某第一次婚姻状况的证明材料。为确保证明信息的真实性,公证员又走访了两位证人,证实了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的真实性,最终证明王某和第一任妻子育有一女儿,第一任妻子去世后,王某与李老太再婚生育一个儿子。
  公证员认真履职
  维护法律尊严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承办公证员为了有效地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在全面调查核实的基础上,请李老太及儿子来到公证处,告知了他们隐瞒其他法定继承人的法律后果及提供不真实证明材料的法律责任,要求包括王某女儿在内的所有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都达成统一意见后,再为其办理继承权公证。最终,李老太及儿子、女儿亲自到公证处,共同办理了继承权公证,三位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保障。【文:楚轩】